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15-04-22
省市地区:福建
发文机构: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闽政〔2015〕15号
发文日期:2015-04-22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社厅、财政厅: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并于2014年12月底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中部分群体(不含厦门市,下同)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现通知如下:

一、在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的退休、退职人员(含在2014年度新纳入统筹并于当年已满7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在本次基本养老金普遍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40元。

二、对2014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军转干部,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低于2023元的,补齐至2023元后,再参加2015年基本养老金调整。

三、以上增发对象均不包括统筹企业中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

四、纳入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上述各项待遇增发所需资金,由省级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

五、纳入各级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并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符合本通知规定待遇增发条件的,其待遇增发参照本通知规定的相应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抓紧组织实施,特调工作应与普调工作同步进行,并将落实情况与普调工作总结一并于2015年4月底前上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人社厅、财政厅。

附件:2015年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基金支出计划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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