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9年度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马鞍山)

本站发布时间:2019-03-11
省市地区:安徽,马鞍山市
发文机构: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马金管〔2019〕9号
发文日期:2019-03-11
执行日期:2019-01-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2019年度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规定,现就做好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及时间

本次调整对象为2019年元月起单位新录入人员、已建缴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缴存户。本年度调整工作仍为全年受理,每年度只能调整一次。

二、调整内容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各单位应在核定当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将核定情况向职工公示。

2、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个人缴存户,遵循自愿原则,根据个人收入来源和稳定性情况综合确定。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其缴存额原则上只调高不调低。

3、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12%,由缴存单位开户时,根据单位自身情况确定。我市目前执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为19087元,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不得高于我市规定的最高缴存封顶额4582元(19087×12%×2)。缴存基数最低标准,原则上不低于目前我市最低工资基数1380元,最低月缴存额为138元(1380×5%×2)。

4、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个人缴存户标准同上。

三、2019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以单位人事部门认定的录用时间为准)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本人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计算,转正定级后,重新以核定发放的工资总额计算。

四、调整方式

本年度基数调整采用网上申报调整方式。

五、其他

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从2019年1月起执行。

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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