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通知的依据及过程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等文件精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交了《关于调整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通知》,经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届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10月22日管委会【2018】4号文发布。
二、需要说明的几点内容
这次缴存方面的调整原属每年一度的常规性调整,适逢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三部委4月底下发《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文件,对照该文最新要求,故将应贯彻的内容纳入本年度调整文件一并执行。
1、关于公积金缴存最低比例和基数,此次均作了下调。
①最低缴存比例调整:我市此前执行的最低缴存比例是马政办[2004]78号文《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所规定的7%下限,当时依据的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的规定,对我市公积金归集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贯彻三部委文件,此次我市将下限7%降为5%。今后新开户缴存的单位可以在5%至12%区间内根据自身条件,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对已经建立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如果要降低比例,则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且向公积金中心履行申请手续。为不影响此次基数调整工作,申请降比在2019年度调整时受理。
②最低缴存基数调整:我市最低缴存基数一直执行社保最低缴存基数,相当于平均工资的60%,当前是2849元。基于降低企业负担和缴存门槛考虑,此次我市最低缴存基数改为市人社部门公布的市最低工资标准,当前为1350元。需要说明的是,最高最低基数只是公布一个地区的上下限,单位和职工缴存公积金计算基数仍然是职工上年度的平均工资。
2、关于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和基数
①最高缴存比例调整:我市已于2016年6月以住房公积金管委会马金委3号下文,全市按国家三部委【2016】95号文件要求,缴存比例最高不超过12%,
②最高缴存基数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部、省文件均明确月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所在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各地每年都会公布本地区当年最高月缴存额,我市目前最高缴存上限为1942元(单方),是2016年度调整执行的,测算最高缴存基数是2015年度全市国有单位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6182元。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2017年度我市非私营单位在岗人员年平均工资76348元,测算最高基数为19087元(76348/12*3),则公积金缴存额上限为2291元(单方)/月,合计为4582元/月。
3、关于调整缴存基数执行时间。机关事业单位缴存基数从2018年元月起执行,调整工作自2018年12月20日前结束。各类企业及自由职业等个人缴存者可在全年任一时间申报,但每年只能申报调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