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规定,现就做好201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及时间
本次调整范围为我市已建缴住房公积金的省(部)属部门、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缴存户。本年度调整工作仍为全年受理,每年度只能调整一次。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基数调整另行通知。
二、调整内容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各单位应在核定当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将核定情况向职工公示。
2、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个人缴存户,遵循自愿原则,根据个人收入来源和稳定性情况综合确定。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其缴存额原则上只调高不调低。
3、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7%~12%,由缴存单位开户时,根据单位自身情况确定。2017年度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为16182元,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不得高于我市规定的最高缴存封顶额3884元(16182×12%×2)。缴存基数最低标准,原则上不低于目前我市社保最低缴费基数(2849元/月),最低月缴存额为400元(2849×7%×2)。
4、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个人缴存户标准同上。
三、调整方式
本年度基数调整一律采用网上申报调整方式,未开通网上申报的单位先行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上下载《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网上缴存申报开户(修改)申请表》,根据表格要求,填写并带齐相关资料后,到我中心业务窗口,办理开通手续。
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办理程序如下:
1、单位经办人员A登录住房公积金网上申报系统,进入“汇缴清册申报”—工资基数,进行操作后保存,打印《单位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情况汇总表》,经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在“扫描件”模块上传《单位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情况汇总表》影像资料,提交给复核岗。
3、单位经办人员B进行复核后,提交给公积金中心。
4、公积金中心受理后,发出回执信息。
个人缴存户调整缴存基数的,携带本人身份证及收入证明资料到业务大厅前台,填写《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申办表》,在窗口直接核实办理。
四、其他
(一)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从2017年1月起执行,单位应及时按照新基数为职工办理补缴,补缴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单位调整公积金缴存基数时间从2017年起,每年应相对固定在某个月份调整。
(二)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原则上只升不降,如职工实际工资整体低于上年度缴存标准的,单位应书面说明原因,并提供近两年亏损财务报表、职代会(工会)意见、上年度工资发放表,报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科审核,审核通过后再行调整。
(三)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017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