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95号)要求,及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2018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年检工作、规范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内容:
(一)缴存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全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联系方式等是否准确。
(二)缴存职工的缴存基数、月缴额:
1、缴存基数为2017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可按照全额工资加奖金及补贴核定工资基数上报;当年新调入、新参加工作的人员,月缴存基数为发放工资当月的工资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安徽省统计部门公布的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2、确保缴存基数真实合规。市直机关事业各缴存单位应当根据工资部门确定的列入工资统计的项目,认真、准确计算单位职工2017年月平均工资,纳入缴存工资基数计算之列的有关津补贴和奖金,必须符合市组织、财政和人社等部门的规定;行业规定的津补贴及奖金,必须提供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我中心将组织实地抽查。
3、本次缴存基数调整同步核实和完善缴存职工个人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缴存单位经办人员应将调整清册中的职工个人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与职工本人进行认真核实。如发现有误,要求职工本人提供身份证原件至中心窗口办理修改业务。
二、缴存比例:
最低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
三、基数调整:
依据省统计部门公布的2017年度淮北市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0372元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2015〕57号)等有关规定测算,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15093元;下限不得低于1350元。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为1812元,合计不得超过3624元;下限各为68元,合计不得低于136元,计算方法各为见分进元。
四、年检时间:
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年检和调基时间为2018年7月1日至8月31日,各缴存单位持相关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逾期不再办理。
五、补缴说明:
因各缴存单位提供的本年度缴存基数是依据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上报,原则上不再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未缴或欠缴等特殊原因需补缴的(限每人每年度补缴一次),须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办理。未经审批的补缴、多缴款项做挂账或退回处理,一律不记入职工个人账户。
六、有关事项:
(一)请各缴存单位按规定要求及时进行住房公积金年检和基数调整工作,并按月足额汇缴住房公积金。单位申报职工缴存工资基数及月缴存额之前应以适当的方式告知职工本人。
(二)申报材料
1、单位经办人员认真填写《淮北市住房公积金调整申请表》并加盖财务章;
2、单位经办人员携带U盘和相关缴存基数调整材料向我中心申报,按中心住房公积金系统的调整格式认真填写《淮北市住房公积金调整基数模版》,调整完毕并核对无误后打印并加盖财务章确认送至中心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