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工资基数和缴存额调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本次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安排在2013年3月至5月进行。
二、调整范围
本市辖区(含铜陵县)内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属于本次调整的范围。
三、缴存比例
(一)我市辖区(含铜陵县)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执行比例为5%—18%。
(二)中央、省属和外地驻铜单位及其职工,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可参照其主管部门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执行。
四、缴存工资基数和缴存额
(一)缴存工资基数
1、2013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按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工资总额组成按1990年1月《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2、2013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实行上下限管理,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为2382元,最高月缴存工资基数为11909元。
(二)月缴存额
1、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上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
2、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本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3、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本年度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4、职工住房公积金月度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五、有关事项
(一)单位本年度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数据应从中心网站下载。办理程序参照2012年基数调整文件执行。祥见中心网站《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网上办理程序》(www.tlgjj.com),联系电话:5823095(市中心归集科)、8820737(县管理部)
(二)单位根据本通知要求,填写2013年《铜陵市单位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申报表》和《铜陵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清册》,并打印二份,连同数据U盘一并报送中心审核。
(三)单位报送的基数调整工资表应在单位内以适当方式公示,接受职工监督。报送的基数调整工资汇总表需经单位领导签字。
(四)本次调整过程中,在市公积金中心没有核定新的月缴存额前,单位仍应按2012年度月缴存额继续缴存,不得随意停缴单位职工的公积金。
请遵照执行。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