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和最低缴存额的通知(滁州)

信息分类:已归档
本站发布时间:2019-07-23
省市地区:安徽,滁州市
发文机构: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9-07-23
执行日期:2019-01-01
废止日期:2019-12-31
摘要: 关于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和最低缴存额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根据《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经第四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我市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和最低缴存额通知如下:

一、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最高和最低缴存额

1、月最高缴存额。

《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额,按上一年度滁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和12%的缴存比例确定。根据市统计局提供的2018年度滁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测算并确定我市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8874元,月最高缴存额单位和个人分别为2265元。

2、月最低缴存额。

《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月最低缴存额,按上一年度滁州市城镇私营企业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和5%缴存比例确定。根据市统计局提供的2018年度滁州市城镇私营企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测算并确定我市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705元,月最低缴存额单位和个人分别为85元。

二、执行时间

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

三、相关要求

1、各缴存单位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工资总额组成的决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和《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劳动统计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统字〔1994〕37号)确定的列入工资项目,认真、准确计算单位职工2018年月平均工资。

2、计入平均工资的有关津补贴和奖金,必须符合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和市人社局等部门的规定;行业或单位自行规定的津补贴及奖金,必须有省级(含)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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