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和最低缴存额的通知(滁州)

信息分类:已归档
本站发布时间:2018-07-09
省市地区:安徽,滁州市
发文机构: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8-07-09
执行日期:2018-01-01
废止日期:2018-12-31
摘要: 关于调整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和最低缴存额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根据《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滁政办〔2017〕25号)精神,经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一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我市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上、下限通知如下:

一、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月最高和最低缴存额

1、月最高缴存额。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度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测算并确定我市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额为4160元(单位和个人各2080元)。

2、月最低缴存额。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滁州市城镇私营企业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和5%缴存比例确定,测算和确定我市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最低不得低于为152元(单位和个人各76元)。

二、执行时间

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

三、相关要求

1、各缴存单位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工资总额组成的决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和《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劳动统计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统字【1994】37号)确定的列入工资的项目,认真、准确计算单位职工2017年月平均工资。

2、计入平均工资的有关津补贴和奖金,必须符合市委组织部和市财政、人社等部门的规定;行业或单位自行规定的津补贴及奖金,必须提供省级(含)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本着“保低限高”原则,各缴存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月度缴存最高和最低限额。


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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