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驻宿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规定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以及安徽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市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95号)文件要求,在征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报经市政府批准,我市调整201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2017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4730元,下限为1250元。
二、办理程序及方法
调整缴存基数办理时间2017年7月1日至9月30日。各缴存单位在上述规定时间内,由经办人员持所在单位基数调整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包括各县、区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办理。
三、执行时间
缴存基数执行时间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联系人:王辉 联系电话:3054005 18055760196
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7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