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根据省建设厅、财政厅和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建房改〔2005〕263号)精神: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结合2018年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水平(61326元/年人),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12%),经测算(61326元×3倍÷12个月×12%=1839.78元),决定2019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月缴存最高限额由1600元调整为1800元,职工所在单位以相应金额给予补贴。
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