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87号)以及我省《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建房改〔2005〕263号)文件精神,决定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标准。
一、月缴存额上限。根据宣城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9年度宣城市区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9047元,即月平均工资为6587元。按照月缴存工资基数不高于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的规定,我市2020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9761元,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单位及个人月缴存额均不得高于2371元,月缴存总额上限为4742元。
二、月缴存额下限。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最低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年度宣城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
特此通知
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