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我省《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建房改〔2005〕263号)文件精神,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标准。
一、月缴存额上限。根据宣城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7年度宣城市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4140元,即月平均工资为6178元。按照月缴存工资基数不高于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的规定,我市2018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8534元,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单位及个人月缴存额均不得高于2224元,月缴存总额上限为4448元。
二、月缴存额下限。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最低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年度社保基金缴纳基数。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
特此通知
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