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宁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比例的函

本站发布时间:2012-11-23
省市地区:福建,宁德市
发文机构: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闽政办函〔2012〕158号
发文日期:2012-11-23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同意调整宁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比例的函

宁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比例的请示》(宁政文〔2012〕293号)悉,经省政府研究,同意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征缴比例由7%提高到8%,个人征缴比例不变,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希望你市深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进一步推进城镇非公经济组织参保,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改善参保人员结构;确保基金足额征缴,应收尽收;同时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从机制上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提高医保基金的保障绩效,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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