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承办银行、缴存单位:
根据福建省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联合下发《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闽建金管[2007]7号)和福建省建设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金管[2007]12号)规定,市中心就市统计部门2011年5月23日提供的2010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额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证明材料,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同意后,调整相应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现通知如下:
从2011年7月1日起,缴存比例最高为12%、最低为5%,月缴额(包括个人及单位缴存部分)上限调整为1774元、中央驻闽单位调整为2956元,下限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招商局漳州开发区各为96元,漳浦县、云霄县、诏安县、东山县、南靖县、平和县、华安县、长泰县各为86元。
各单位应按照上述规定核定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并到承办银行办理调整手续。
特此通知。
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