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承办银行、缴存单位:
根据福建省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联合下发《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闽建金管[2007]7号)和福建省建设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金管[2007]12号)规定,市中心就市统计部门提供的2008年全市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额测算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现通知如下:
从2009年7月1日起,缴存比例最高为12%、最低为5%,月缴存额(包括个人及单位缴存部分)上限调整为1336元、中央驻闽单位为2228元,下限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招商局漳州开发区各为65元,漳浦县、云霄县、诏安县、东山县、南靖县、平和县、华安县、长泰县各为57元。
各单位应按照上述规定核定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并到承办银行办理调整手续。
特此通知
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00九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