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根据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和贷款等有关规定的通知》(南房金委〔2017〕6号)精神,现就调整我市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通知如下:
一、最高缴存限额标准
根据南平市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2016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9537元,我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每月最高缴存限额标准调整为:
1、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其他缴存单位及其职工最高月缴存基数为14884元(2016年我市在岗职工平均月工资的3倍),最高月缴存限额为3572元(单位和个人各1786元)。
2、中央驻闽单位、省属驻延单位(含各县、市)、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工资基数为24807元(2016年我市在岗职工平均月工资的5倍),最高月缴存限额为5954元(单位和个人各2977元)。
二、最低缴存限额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17〕19号)公布的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延平、建阳、邵武、武夷山、建瓯为1380元,顺昌、浦城、光泽、松溪、政和为1280元,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限额标准为:延平、建阳、邵武、武夷山、建瓯为138元(单位和个人各69元);顺昌、浦城、光泽、松溪、政和为128元(单位和个人各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