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最低限额的通知(2015)

本站发布时间:2015-09-08
省市地区:福建,南平市
发文机构: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南房金管〔2015〕56号
发文日期:2015-09-08
执行日期:2015-07-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最低限额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15〕38号),南平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延平区、建阳区、邵武市、武夷山市、建瓯市1230元,顺昌县、浦城县、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1130元。按照南平市各(县、市)职工最低工资收入乘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5%计算,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最低缴存限额分别调整为:延平、建阳、邵武、武夷山、建瓯62元,顺昌、浦城、光泽、松溪、政和57元,执行时间从2015年7月1日起。

 


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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