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15〕38号),南平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延平区、建阳区、邵武市、武夷山市、建瓯市1230元,顺昌县、浦城县、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1130元。按照南平市各(县、市)职工最低工资收入乘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5%计算,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最低缴存限额分别调整为:延平、建阳、邵武、武夷山、建瓯62元,顺昌、浦城、光泽、松溪、政和57元,执行时间从2015年7月1日起。
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