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研究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会议纪要》(南房金委〔2012〕2号)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提高中央驻闽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的通知》(闽建金管〔2012〕10号)的精神,现将调整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2012年度中央驻延单位(含各县市)及其在职职工的最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5%;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维持原有比例,最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根据南平市统计局公布的2011年度我市市辖区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11〕22号)确定南平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每月单方最高缴存限额为1162元,中央、省属驻延单位(含各县市)及企业职工每月单方最高缴存限额为2421元,最低缴存限额分别为:43元(延平、邵武、武夷山、建瓯)和38元(建阳、顺昌、浦城、光泽、松溪、政和)。
三、上述限额调整时间为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请各有关单位即日起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各县市管理部)营业大厅办理2012年度相关缴存变更手续。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