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各办事处(营业部):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和《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金管〔2007〕12号)等有关规定,经宁德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自2018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调整年度
本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核定年度为2018年度(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根据《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金管〔2007〕12号)要求,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间的起讫日期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进一步做好缴存基数的调整,便于职工年度缴存工资基数的测算,今后每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调整时间为每年7月份,一年一调。1月份不再进行缴存基数调整。
二、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一)缴存工资标准
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内容为准。
(二)缴存比例规定
2018年度缴存单位及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申请新开户的缴存单位可在5%至12%的上限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及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必须相同。
已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经济效益差、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需由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报当地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审核,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但最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
(三)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其职工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到元,计算结果四舍五入。
(四)限高保低标准
继续实行“限高保低”政策,体现社会公平。
1.“限高”标准
根据宁德市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2017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68669元,现将我市2018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限高”标准调整为:
宁德市所有缴存单位及其职工最高月缴存基数为17167元(2017年度宁德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高月缴存限额为4120元(单位和个人各2060元)。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原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上一年度平均工资5倍缴存的单位,现一律下调至3倍,即中央驻宁单位、外省市驻宁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工资基数超过17167元的,从2018年7月1日起,一律调整到该标准以内。
2.“保低”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17〕19号)公布的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280元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意见》(闽政办〔2010〕307号)和《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意见》(宁政文〔2011〕114号)规定,我市2018年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调整仍为1280元,月缴存额的“保低”标准调整为128元(单位和个人各64元)。
3.执行时间
自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三、缴存基数调整流程
(一)各缴存单位应按2017年度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号顺序重新填报《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清册》一式三份(20人以上用电子版报送并打印三份),于2018年6月25日前送达所在辖区的承办银行窗口。2018年已调整过缴存基数的单位,缴存基数符合本年度限高保底规定且没有变化的,可不用再重新填报《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清册》。
(二)由于机构改革、调整变更的缴存单位应及时将变更后的单位全称、经办人及联系方式书面告知所在辖区的承办银行窗口。
(三)各办事处(营业部)应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将通知转发给当地的缴存单位,并指定专人认真做好基数调整工作。
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