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等4部门关于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提标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工作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0-01-02
省市地区:福建
发文机构:福建省民政厅
发文字号:闽民事〔2019〕168号
发文日期:2020-01-02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提标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卫健委(局)、残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残联: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民政部等3部门《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民发〔2019〕67号),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决定从2020年1月起,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提标及动态调整机制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70元提高到80元,重度残疾人一级护理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115元,二级护理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60元提高到85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护理补贴标准,分别按不低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省定最低标准的25%、30%、25%制定动态调整机制,其中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动态调整仅针对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即城乡低保家庭、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100%-130%、60周岁及以上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

提标和动态调整机制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提标后,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将根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省定最低标准调整情况相应调整。

二、加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管理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做到按规定精准识别、精准发放。原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按新标准执行,其中困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规定比例动态调整。2020年1月1日后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应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对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是否需要长期照护存在异议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时,应当核实申请对象是否需要长期(6个月以上)照护。符合规定条件的,报送县级残联审核,经县级残联审核残疾等级、类别后,送交县级民政部门审定。

三、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各地要将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按照省定范围、标准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经费由省、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列入预算安排。省级财政根据各县(市、区)财力情况,给予分档补助。对各地自行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的,扩大、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各地民政部门应积极与财政、残联等部门沟通,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经费保障。

四、落实部门职责

卫健部门要指导相关医疗机构依法依规进行残疾等级评定,残联要规范《残疾人证》发放管理,民政部门要严格补贴对象的审核认定,财政部门要落实资金保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工作,确保应补尽补、精准施补。民政、残联要加强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让残疾群众形成合理预期,维护好残疾人合法权益。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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