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08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青岛)

本站发布时间:2008-03-05
省市地区:山东,青岛市
发文机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08-03-05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2008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有关规定,现将调整2008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事宜通知如下: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2008年为5354.75元。按照最高不得超过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倍计算,2008年为8924.58元。

二、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和下限: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分别按照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倍和20%的缴存比例确定,即2008年分别为1785元;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分别按照我市职工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和5%的缴存比例确定,即2008年七区分别为31元、五市分别为27元。



二〇〇八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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