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14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11793元,最低不低于2359元(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931元)。任何单位不得等额、定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经省政府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为12%,即个人12%、单位12%。
三、请各单位于7月1日至7月15日到所在地住房公积金服务厅领取住房公积金余额对账单,并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示,确认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交回住房公积金服务厅。
四、各单位要认真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纸质和电子版),纸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打印一式二份,盖章后将纸质和电子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于7月31日前,报所在地住房公积金服务厅审定(附:人社部门审定的单位《工资审批表》和上年12月份单位《工资表》纸质和电子版)。
五、住房公积金尚未缴至2014年6月份的单位,应在补齐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后,方可进行缴存基数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