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淄政办发〔2007〕4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13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10526元,最低不低于2105元。任何单位不得等额、定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2013年度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8%,即个人8%、单位8%;其他企事业单位,可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12%,即个人12%、单位12%;新建立缴存关系的企业单位,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即个人5%、单位5%。
本年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若对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出台新的缴存比例政策,按新缴存比例政策执行。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的执行时间为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
四、各单位须于7月1日至7月15日到所在地住房公积金服务厅领取住房公积金余额对账单,并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示,确认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交回住房公积金服务厅。
五、各缴存单位要认真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纸质和电子版),纸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打印一式二份,盖章后将纸质和电子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于7月31日前,报所在地住房公积金服务厅审定(附:人社部门审定的单位《工资审批表》和上年12月份单位《工资表》纸质和电子版)。中心对单位报送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和电子数据审核无误后,加盖“业务专用章”,确定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尚未缴至2013年6月份的单位,应在补齐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后,方可进行缴存基数调整。各单位调整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后,再办理人员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