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我市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执行“控高保低”缴存标准的通知(枣庄)

本站发布时间:2018-07-05
省市地区:山东,枣庄市
发文机构: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8-07-05
执行日期:2018-01-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确定我市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执行“控高保低”缴存标准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的有关规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8】80号)及枣庄市统计局2017年统计年报公布的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口径),对我市2018年度住房积金执行“控高保低”缴存标准予以确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

单位核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7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即14588元/月。最低不低于省政府鲁政字【2018】80号文件公布的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即:市中区、滕州市为1730元/月,薛城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为1550元/月。

二、确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

根据建金管【2005】5号文件规定,单位为职工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不应低于各5%,不得高于各12%。按照上述缴存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额为3501.12元/月(即单位、职工个人各1750.56元/月);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额为:市中区、滕州市173元/月(即单位、职工个人各86.5元/月);薛城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为155元/月(即单位、职工个人各77.5元/月)。

三、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控高保低”缴存标准

严格执行我市2018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控高保低”缴存标准,涉及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体现收入分配的公平、公正。请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按照通知要求,重新核定本部门、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必须予以调整,并将调整结果在本部门、本单位张榜公布,向职工个人做出说明。调整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电话3192196。

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执行住房公积金“控高保低”缴存标准情况,接受市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执行时间

我市2018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控高保低”缴存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15日

点击链接无法直接跳转原文的,请复制链接地址到网页中查看。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供参考使用。具体的内容依照政府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最新简报

最新简报

《全国政策简报》内容全新升级!【智法观澜】模块上线啦!模块聚焦人社法律实务前沿,以专业视角解构新政要义,以法理思维剖析政策内核,首期为您带来如何规避企业单方面调岗所产生的法律风险。本期还将为您解析全国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助企稳岗及多项最新人才政策。
2025-04-28 中智北京
【专题资讯】聚焦两会热词,解锁政策密码。“投资于人”、“加强普惠”、“人工智能+”……这些两会热词,你get了吗?【趋势前瞻】多措并举托起生育期望;系统施策守护老有所依【你问我答】一文get如何补换社保卡
2025-03-27 中智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