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最低缴存基数的通知(烟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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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发布时间:2014-06-16
省市地区:山东,烟台市
发文机构: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4-06-16
执行日期:2014-07-01
废止日期:2015-06-30
摘要: 关于确定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最低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规定,现将2014年度烟台市行政区域内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最低缴存基数通知如下:

一、2014年度烟台市行政区域内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为12905元。职工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该限额的,最高以12905元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未超过的,以职工2013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2014年度烟台市行政区域内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不得低于烟台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为1350元,市直及其他县市区均为1500元。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仅适用于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

三、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最低缴存基数执行时间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四、各缴存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并将确定的缴存基数在单位内进行公示或以其他形式落实职工知情权,接受职工监督。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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