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等工作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16-06-22
省市地区:山东,潍坊市
发文机构: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6-06-22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做好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等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公积金中心各分支(办事)机构: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潍政发〔2012〕28号,以下简称“意见”)、《潍坊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潍政办发〔2016〕3号)等有关规定,确保网上营业厅业务的顺利开展,现就调整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各缴存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16年度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不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4550元,下限为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1600元和1450元。其中,潍城区、寒亭区、坊子区、奎文区、诸城市、寿光市、高新区、经济区、滨海区、峡山区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00元。青州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临朐县、昌乐县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50元。各单位应以职工工资全额作为缴存基数,但不得超过上限和低于下限。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职工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各12%、最低不得低于各6%。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应按规定程序提交申请材料,经所在分支(办事)机构初审、市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后,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方可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二)各分支(办事)机构应要求缴存单位在调整缴存基数的同时,完成以下工作:

1、补充完善单位、职工信息;

2、单位及职工信息变更。

(三)领取单位对账单。各缴存单位应于接到公积金中心通知后,到所在分支(办事)机构前台领取本单位2015年度单位对账单。缴存职工可登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网站(http://www.wfgjj.gov.cn)个人公积金查询模块,查询、打印个人信息和缴存、提取、贷款明细情况。

二、办理时间

上述工作须于2016年8月15日之前完成。对于单位和职工账户信息不完善或需要变更信息的,应按要求补充完善,完成信息变更后再办理基数调整。

三、办理方式及内容

(一)单位基数调整时,单位经办人员到所在公积金中心分支(办事)机构拷取本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按规定进行调整。

(二)各缴存单位应积极配合公积金中心,做好单位、职工账户信息完善工作。单位经办人员到所在公积金中心分支(办事)机构拷取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信息表》,按规定进行填报。

1、单位账户信息需核对并完善以下内容:

①单位名称;②组织机构代码;③法人姓名、办公电话与移动电话;④单位地址与邮政编码;⑤隶属关系;⑥是否法人;⑦单位性质;⑧经济类型;⑨行业分类;⑩发薪银行账户、开户银行与发薪日期;?经办部门、联系人及办公电话与移动电话。

核对填写说明:①“单位名称”应填写单位全称;②“组织机构代码”应填写10位代码(包含中间短横线“-”),字母用大写;③“法人姓名、办公电话与移动电话”应填写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上的法人姓名,姓名为两个字的中间不要加空格,办公电话填写7位号码,移动电话应填写11位的手机号码;④“单位地址与邮政编码”单位地址应填写单位所在地的地址,具体到县区、乡镇(街道)、XX路(街)XX号或邮政信箱号,并填写具体经办部门,邮政编码应为单位所在地的6位邮政编码;⑤隶属关系、是否法人、单位性质、经济类型及行业分类根据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他证照如实填写;⑥发薪银行账户、开户银行与发薪日期、联系人及办公电话与移动电话根据单位实际填写,其中联系人应填写单位具体经办部门的人员,办公电话填写7位号码,移动电话应为该经办人员11位手机号码。

2、职工账户信息需核对完善以下内容:

①缴存职工姓名;②身份证号码;③手机号码;④邮编;⑤通讯地址;⑥电子邮箱(或微信号)。以上前5项为必有项。

核对填写说明:①“缴存职工姓名”应填写身份证上的姓名,姓名为两个字的中间不要加空格;②身份证号码”应填写18位身份证号码,字母应大写;③“手机号码”应填写11位的手机号码;④“邮编”应填写对应家庭住址或单位地址的6位邮政编码;⑤“通讯地址”应填写能及时、准确收到信件的具体到县区、乡镇(街道)、XX路(街)XX号、XX楼XX单元XX室的家庭住址或邮政信箱号,提供单位地址的,应明确职工所在部门、科室;⑥“电子邮箱(或微信号)”应尽可能填写,方便以后公积金中心多样性服务的提供。

(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单位地址、法人代表、经办人员、联系电话等单位信息和职工的移动电话、邮编、通讯地址、电子邮箱等职工信息发生变更的,须到所在公积金中心分支(办事)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四)各缴存单位应按要求将全部资料填写正确无遗漏后,单位经办人员携带基数调整与单位、职工账户信息完善、(变更)所需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公积金中心各分支(办事)机构办理缴存基数调整、账户信息完善、变更等工作。

四、所需材料

(一)办理缴存基数调整需提供以下材料:

1、《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一式两份,并同时报送电子版;

2、2016年6月份单位在岗职工工资报表复印件一份。

(二)办理单位、职工账户信息完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信息有变动的,需提供相关信息变更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一份;

2、职工信息完善需提供经单位盖章确认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信息表》一式两份,并同时报送电子版;

3、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姓名与身份证不一致的、无身份证号码或身份证号码存在连续雷同数字等不规范情况的,需提供经职工本人签字并按手印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对涉及保密规定不能提供信息的缴存职工,须由缴存单位出具证明材料。

(三)申请降低比例或缓缴的单位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四)以上所需材料均要求加盖单位公章。

五、其他事项

(一)各缴存单位接通知后要把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单位、职工账户信息完善和重复账户合并工作作为规范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指定专人负责,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年度调整、单位账户、职工账户信息完善等工作。

(二)各缴存单位调整缴存基数后应及时告知缴存职工本人,以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因核对不严、弄虚造假,致使缴存基数调整后产生纠纷的,由缴存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三)对无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存在连续雷同数字、身份证号码为15位等情况的职工账户应待信息完善后方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因单位原因未及时完善单位、职工账户信息,造成职工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的,公积金中心和缴存职工保留追究缴存单位责任的权利。

(四)各分支(办事)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工作程序,指定专人分别负责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和单位、职工账户信息完善、变更的初审、复核确认工作。对于材料不全、信息不完善的,应告知缴存单位补充材料、完善信息后再来办理,确保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单位、职工账户信息的准确、完整。要将单位上报的纸质材料和电子资料编号归档;要建立台账详细记录职工账户信息完善的初审、复核责任人和办理时间,以便于日后的内部稽核需要。

(五)各分支(办事)机构未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经查实,将追究公积金中心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账户信息完善情况将纳入业务管理工作考核。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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