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和月缴额上下限的通知(泰安)

本站发布时间:2016-06-29
省市地区:山东,泰安市
发文机构: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6-06-29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公布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和月缴额上下限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有关规定,现将2016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标准通知如下:

1、月缴存工资基数上下限。根据泰安市统计局提供的2015年泰安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 [2016]117号), 2016年度泰安行政区内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为12960元,月缴存工资基数下限为: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1550元,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1390元。

2、月缴存额上下限。根据《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泰财住房[2013]4号)规定,我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为各12%。因此, 2016年度泰安行政区内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单位和职工分别为1555元;最低月缴存额单位和职工分别为: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186元,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167元。

请各缴存单位在以上标准范围内,认真填报纸质(加盖单位公章)和电子版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册》,电子版表格可到当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拷取,于2016年7月31日前做好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方案的调整工作。



201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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