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要求,现将2016年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数据,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决定,2016年度滨州市行政区域内职工每月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工资基数为13466元。职工月工资超过以上限额的,最高按13466元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月工资未超过13466元的,以实际工资额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
二、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6】117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决定,2016年度滨州市沾化区、惠民县、阳信县、无棣县行政区域内职工每月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工资基数为1390元。职工月工资低于该限额的,最低按1390元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月工资未低于1390元的,以实际工资额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其余县区行政区域内职工每月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工资基数为1550元。职工月工资低于该限额的,最低按1550元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月工资未低于1550元的,以实际工资额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
三、执行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201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