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缴存单位:
根据《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精神,现将2014年度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
2014年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4年度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般应为单位和职工各8%-12%。其中,省直行政、全供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12%,其他企事业单位为单位和职工各8%-12%。郑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年度全市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4622元。非私有单位缴存职工2013年度的平均工资达到或超过当年平均工资水平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达到当年平均工资水平80%(35698元)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8%。郑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年度城镇私有企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27533元,城镇私有企业缴存单位职工2013的年度平均工资达到或超过当年平均工资水平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达到当年平均工资水平80%(22026元)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8%。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上、下限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14年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1159元,单位和职工个人月缴存总额上限为2678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下限为2013年度郑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月缴存基数下限均为1240元,单位和职工个人月缴存总额下限为124元。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方法
1.省直行政、全供事业单位月缴存基数核定为职工基本工资加国家规定的津补贴项目。具体计算公式是:
行政单位月缴存基数=职务(岗位)工资+级别(技术等级)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保留物价福补+年终一次性奖金(第十三月工资)/12。
全供事业单位月缴存基数=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本绩效工资+奖励绩效工资+保留物价福补。
2.省属企业、中央驻郑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按照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五、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经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核定后,年度内不得变更。如有变动须在次年年度核定时办理。
六、缴存基数核定的相关要求见《2014年度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的有关要求》。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向所属企事业单位传达本通知精神。
附件:2014年度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的有关要求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
2014年度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核定的有关要求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使广大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得到更加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结合年度核定工作实际,现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时间安排
已完成2014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的单位,应参加基数核定。此项工作在2014年6、7、8三个月内集中进行,8月底完成。
二、核定地点
1. 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与纬二路交叉口向北50米路东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大厅
2. 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与德厚街交叉口东北角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分理部
三、所需资料
1.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正本);
2.《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核定表》一式二联;
3.《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清册》一式二联;
4.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清册》填写一致的电子数据盘;
5.行政单位核定时应携带2013年度12月份在职职工工资册、第十三个月工资发放表复印件;全供事业单位应携带2013年度3个月的工资表(其中包括12月份的工资表);其他企事业单位应携带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依据表;
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以上所需资料复印件须为A4纸张,除《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核定表》加盖单位公章外,其它资料均加盖单位财务印章。)
四、注意事项
1.《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核定表》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清册》可到核定地点领取或登录中心网站进行下载(www.hnszgjj.com)。
2.核定相关电子数据须有单位经办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和U盘等存储介质到中心业务窗口进行拷贝,并按要求填写上报,如非单位经办人员拷贝信息的,应出具单位介绍信。
3.为保证缴存职工信息的正确性,如职工身份证号码仍为15位的,需单位提供变更证明(加盖单位人事印章)对职工身份证信息进行升位。
联系人:叶义东 65506076-306
程艳丽 65506076-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