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洛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洛房管委〔2008〕2号)规定,现将调整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2015年7月1日——9月30日。各单位具体调整时间附后,逾期不再办理基数调整。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每年第一季度调整。
二、缴存基数:2015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4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为准。工资总额包括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三、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11121元,即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707元的3倍。
四、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人社部门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市区(含吉利区)、新安县、栾川县、偃师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400元;伊川县、孟津县、宜阳县、洛宁县、嵩县、汝阳县月最低工资标准1250元。
五、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职工人均月平均工资高于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5倍的缴存比例按12%执行。
六、住房公积金单位月缴存额和职工月缴存额均缴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2014年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2014年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七、单位经办人到市区营业部、东城营业部或到缴存地公积金管理部拷取《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磁盘格式(U盘或软盘)。如实填报《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此电子表格只需修改分项工资、基数栏,不能改变表格结构顺序或随意增减人员),提交电子、纸质文档。
城市区,缴存人数在10人以上的,由归集科审核后市区营业部或东城营业部办理基数调整手续。
10人(含10人)以下的由市区营业部或东城营业部办理基数调整手续。单位一半以上人员缴存基数为一个标准的需到归集科办理审核手续。
县(市、吉利区)的由缴存公积金管理部办理基数调整手续。
八、需要提交的资料(加盖印章)
1.《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核定审批表》;
2.《2015年度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明细表》;
3.2015年《洛阳市社会保险单位基数申报审批表》原件、复印件1份;
4.2015年《洛阳市社会保险职工缴费申报审批表》原件、复印件1份;
5.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及说明。
九、单位未按要求如实为职工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或擅自以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职工有权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投诉。一经查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单位应当核对职工二代身份证号码和姓名。对于身份证号码和姓名有误的应当进行更正,确保职工个人信息准确无误。
不办理基数调整的单位,需要向市区营业部、东城营业部或到缴存地公积金管理部递交《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核定审批表》。
十、符合《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比例或补缴缓交部分,缓交期间单位职工将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