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3年度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13-06-20
省市地区:河南,洛阳市
发文机构: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3-06-20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2013年度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洛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3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和时间

我市已建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所有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属本次调整范围。

(一)今年已调整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缴存单位原则上不再调整;

(二)今年未调整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缴存单位,在完成2013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后于2013年7月份进行住房公积金基数和比例的调整;

(三)市财政统发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请按照市财政部门计算的工资基数(2012年度月平均工资含年终奖)进行基数调整,基数调整的起始时间为2013年元月。

二、缴存基数的确定

(一)2013年度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2012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本人当月工资总额。

三、缴存基数的上下限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参照洛阳市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193.5元,2013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9580元。即2013年本市单位和个人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在9580元以下,缴存比例不超过12%的,可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则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外地调入我市的人员,若超过我市限高额的,凭原地缴存限高文件及个人缴存明细,可保留原缴存标准。

月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我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根据行政区域类别,市区、吉利、新安、栾川、偃师2013年度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240元;伊川、孟津、宜阳、洛宁、嵩县、汝阳2013年度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100元。

四、缴存比例

2013年度,各单位的缴存比例限定在5%—12%以内。个人与单位缴存应按1:1配比,不得单方缴存。

五、相关事项

(一)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及时安排指定人员,严格按照新年度缴交人数、基数、比例认真核定,及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综合服务大厅或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拷贝本单位基础数据(10人以上自带U盘),并报送2013年7月份单位《洛阳市住房公积金基数变更表》或《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高缴存比例申请审批表》。

(二)各单位核定后的职工月平均工资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予以公示,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2013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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