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和住建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和结算应用系统接入工作的通知》(建办金﹝2017﹞74号)规定,依据市统计局2017年相关数据,经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决定,对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进行调整,同时完善缴存单位、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一)调整的范围和时间
凡在我市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单位,均属本次调整范围。
1、市直财政全额供给行政、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按照市财政局相关规定另行安排。
2、国家直属单位、省直属单位、区直属单位、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市差供事业单位、市企业等单位在完成2018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后,于2018年7月1日至9月30日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
3、县(市)辖区内的各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时间由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自行安排。
(二)缴存基数的计算
1、缴存基数即职工本人月工资总额,月工资总额的计算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
2、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职工从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
3、职工进入新单位不足一年,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统一调整的,缴存基数为进入新单位至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
(三)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的上限及下限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须四舍五入到元。
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乘积四舍五入)×2
1、根据市统计部门提供的2017年度相关数据,确定2018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限为12774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安阳市区为1720元;林州市、安阳县、汤阴县为1570元;内黄县为1420元。
2、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066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安阳市区为172元;林州市、安阳县、汤阴县为158元;内黄县为142元。
(四)缴存比例的调整
各缴存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限定在5%至12%以内,需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应与缴存基数调整同时进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需填写《安阳市住房公积金调整缴存比例申请表》附相关材料,经中心审批后方可调整。
二、基础数据标准完善
为完成住建部基础数据贯标工作,推进我市互联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便于单位及缴存职工通过互联网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请各缴存单位按照住建部《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 320-2014)要求,认真收集缴存单位及缴存人员基础信息,务必按照要求完善基础数据。
三、相关事项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的申报与调整工作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缴存单位要完善申报材料,积极按照相关规定计算缴存基数,办理相关手续,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此项工作。未按规定进行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的单位,本年度不再办理。
2、请各缴存单位认真核对缴存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并完善单位及个人基础信息,保证所填信息真实有效。
3、请各缴存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所有表格电子版和纸制材料各一份。
四、法律责任
凡不按上述规定进行调整,出现多报、少报、瞒报和逾期不报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将由缴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造成逾期或少缴的,将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联系电话:市区管理一部:2161821 市区管理二部:2161806 林州市管理部:6106200 安阳县管理部:5081362 内黄县管理部:7701058 汤阴县管理部:62045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