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受益缴存单位及个人,更加方便、高效、快捷的开展住房公积金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调整时间和范围
2017年7月1日起至8月31日,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开展2017年度(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基数调整工作,调整后按新的缴存基数进行汇缴。
二、缴存比例和基数的调整要求
(一)缴存比例调整要求
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最高不得高于12%。
(二)单位缴存基数规定
单位月缴存基数按2016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核定。最高不得超过焦作市统计局公布的2016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842元/月)的3倍,即11526元,月缴存额上限为2766元。月缴存基数下限按焦作市2016年度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市区、沁阳、孟州为1600元,月缴存额下限为160元,修武、武陟、博爱、温县为1450元,月缴存额下限为146元,各缴存单位要按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三)自主缴存者缴存规定
自主缴存者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1526元,月缴存额上限为2766元;月缴存基数下限为3842元,月缴存额下限为384元。
(四)务工农民缴存规定
务工农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1526元,月缴存额上限为2766元;月缴存基数下限为3266元,月缴存额下限为326元。
三、具体事宜和要求
(一)各单位负责住房公积金工作的经办人员要严格按照新年度缴交人数、基数、比例认真核定,自带U盘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综合服务大厅或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拷贝本单位基础数据,并报送2017年7月份单位《焦作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焦作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焦作市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
(二)各单位应如实为职工申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擅自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并认真核对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如有不全或信息错误,及时更正,确保职工个人信息准确无误。单位信息如发生变化的,也要及时进行单位信息核查及变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经审核确定,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再进行调整。
(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对本单位的基本信息和缴存个人的信息要认真核对,填报相关材料。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经办人员要对基数调整和信息核查工作认真负责,确保单位基数调整及信息核查后的单位及个人信息准确无误。
四、补充事宜
(一)今年已调整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缴存单位本次不再调整;
(二)今年未调整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缴存单位,在完成2017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后于2017年7月份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
2017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