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家、省、市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规定,现将许昌市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许昌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二、调整时间
各缴存单位从2013年7月1日起开始申报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年度为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
三、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我市2013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2012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年工资总额÷12,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数。
按照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的意见,确定我市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8451元(我市统计部门公布2012年许昌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817元,在岗职工最低月平均工资为1690元);下限为2012年度我市劳动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市区、长葛月最低工资标准1080元,禹州市、鄢陵县、许昌县、襄城县月最低工资标准950元。
(二)缴存比例
我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同一单位只能执行同一种缴存比例。
四、请各缴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做好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
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