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家、省、市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现将许昌市2012年度(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许昌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二、调整时间
各缴存单位从2012年7月1日起开始申报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三、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我市2012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2011年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年工资总额÷12,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数。
(二)缴存比例
我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同一单位只能执行同一种缴存比例。
二0一二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