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南阳)

本站发布时间:2020-07-16
省市地区:河南,南阳市
发文机构: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0-07-16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做好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灵活就业缴存者、管理部:

按照国务院、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南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20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缴存时间范围

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范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二、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要求

(一)单位缴存比例调整要求。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个人各5%-12%。缴存单位可在5%-12%的缴存比例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较上一年度降低的单位,应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表决通过。

(二)单位缴存基数上下限规定。根据南阳市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度全市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57531元的年平均工资口径,按照“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规定,确定2020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4382.75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451.86元。

根据南阳市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度全市最低工资口径(1700元和1500元),确定2020年度,市直、宛城区、卧龙区、高新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700元,月缴存额下限为170元;其他县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500元,月缴存额下限为150元。

(三)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规定。根据《南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规定,确定2020年度我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8%。

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规定。确定2020年度我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4382.75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2588.90元;月缴存基数下限为2876.55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517.78元。

三、基数调整的办理

(一)缴存单位在办理年度基数调整时,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调整申请表、上年度单位财务报表、上年度职工工资表、缴存单位基本信息表。

(二)经办人员到公积金缴存管理部领取《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调整申请表》和《缴存单位基本信息表》、拷贝相关电子数据、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录入电子数据,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相关管理部审核通过后,由管理部办理基数调整事宜。

灵活就业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开户公积金管理部办理基数调整业务,也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但需提供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基数调整工作相关要求

(一)严格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各单位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确定后,在该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如需变更,应在次年年度调整时办理。鉴于完善基础信息需要,延长此次调整时间至2020年9月30日。

(二)严格单位缴存职工范围界定。凡由单位支付工资的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包括聘用制、合同制、进城务工人员和人才代理人员,均属于住房公积金建制缴存对象。各管理部要根据此次缴存单位提供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及上年度职工工资表,逐一查验缴存单位建制人数的真实性,坚决纠正只为在编人员、正式人员、管理人员缴存公积金的侵权行为。

(三)严格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认定。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中明确,“计算住房公积金基数,应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内容为准”。该文件规定职工工资由以下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各管理部要通过查校缴存单位财务报表、职工工资表、电话问询职工等形式,认真纠正单位缴存基数不规范的现象。

(四)严格落实保低限高政策规定。除经公积金中心批准同意外,各管理部不得受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超过上限或低于下限的调整业务。

(五)严格落实降低比例和缓缴政策规定。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期限为12个月。期满后,缴存仍困难的,需重新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六)严格基础信息的完善工作。各管理部要充分利用基数和比例调整时机,认真核对缴存单位及缴存人的基础信息,并对系统内登记的错误信息及遗漏信息全面进行修订和补录。

(七)严格跟踪问效。针对各缴存单位建制情况,各管理部要建立台账(台帐表格附后)。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结束后,中心将组织相关科室对各管理部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验收,对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的管理部,将严格按照内部督查制度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缴存单位建制情况登记表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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