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核定2017年缴存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17-08-10
省市地区:河南,南阳市
发文机构: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7-08-10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核定2017年缴存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

中心各科室、管理部、各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河南省两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之规定,各缴存单位每年7月1日起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管理部变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以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下一年度的月缴存基数。201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个人各5%--12%。根据南阳市统计局公布的2016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7815元,确定2017年缴存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1953.75元(即2016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47815/12×3=11953.75元),单位和职工个人月缴存额上限均为1434.45元(11953.75×12%=1434.45元);市直、宛城区、卧龙区、高新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450元(即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和职工个人月缴存额下限均为72.50元(1450×5%=72.50元);其他县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300元(即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和职工个人月缴存额下限均为65元(1300×5%=65元)。各缴存单位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确定2017年缴存年度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核定工作。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超过上限和低于下限的单位,各管理部将不再受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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