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河南省两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专管员每年7月1日后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变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以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下一年度的缴存基数。根据南阳市统计局公布的2011年有关统计数据,确定2012年度(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全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6708.5元(即2011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6834/12×3),单位和职工月缴存额上限均为805.02元(6708.5×12%=805.02元);市直、宛城区、卧龙区缴存基数下限为950元(即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和职工月缴存额下限均为47.5元(950×5%=47.5元);其他县(市)月缴存基数下限为820元(即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和职工月缴存额下限均为41元(820×5%=41元)。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2%。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超过上限的,超过部分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月缴存额低于下限的,应做好上调工作。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