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
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定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全市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为5208元(即2009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736×3=5208元),单位和职工月最高缴存额分别为624.96元(5208×12%=624.96元);市直、宛城区、卧龙区最低月缴存基数700元(即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和职工月最低缴存额分别为35元(700×5%=35元);其他县(市)最低缴存基数600元(即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和职工月最低缴存额分别为30元(600×5%=30元);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2%。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每年7月1日前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变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以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下一年度的月缴存基数。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超过最高缴存额,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否则超过部分市中心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