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通知

信息分类:已归档
本站发布时间:2022-06-23
省市地区:河南,商丘市
发文机构: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2-06-23
执行日期:2022-07-01
废止日期:2023-06-30
摘要: 关于调整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非财政缴存单位、自主缴存者: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22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

(一)缴存比例调整规定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均为5%,上限均为12%,单位可在此区间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同一单位执行同一缴

存比例。自主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为10%,最高为24%,由自主缴存者自行确定。

(二)单位缴存基数调整规定

2022年度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按照原则上不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即月缴存基数的上限为15774元,月缴存额上限为3784元(统计部门公布的商丘市2021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年平均工资为63102元)。月缴存基数的下限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21〕33号)规定执行,即睢阳区、梁园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和神火分中心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800元,月缴存额下限为180元;其他县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600元,月缴存额下限为160元。

(三)自主缴存者缴存基数调整规定

自主缴存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高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倍,不低于0.8倍,即月缴存基数上限为6310元,月缴存额上限为1514元;月缴存基数下限为4206元,月缴存额下限为420元。

二、调整时间

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应于2022年8月31日之前完成。调整后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执行期限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三、办理程序

各缴存单位专管员可登录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

下载或到住房公积金各服务窗口领取《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调整申请表》《商丘市2022年度住房公积缴存基数调整计算表》,按要求填写表格,打印并加盖单位印章(一式两份),报送至所属管理部(分中心)审核。经所属管理部(分中心)审核确定后,缴存单位可登录商丘市住房公积管理中心网上业务大厅(单位版)申报调整。申报调整时应将2022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入账,7月份按调整后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进行核定汇缴。

四、注意事项

(一)缴存基数按照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总额由以下6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住房公积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各缴存单位职工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以后,无故不得再次变更。

(三)缴存单位和职工的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发现缴存单位名称、法人姓名、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地址、电话和职工个人基本信息有误或者信息不全的,应先对基础信息完善再做调整。

(四)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五)各缴存单位缴存比例和基数调整以后,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核定的月缴存金额汇缴至缴存单位

约定的住房公积金中心银行专户内。

特此通知。

附件:1.《商丘市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计算表》

2.《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调整申请表》


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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