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商丘)

信息分类:已归档
本站发布时间:2019-06-25
省市地区:河南,商丘市
发文机构: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商公积金〔2019〕40号
发文日期:2019-06-25
执行日期:2019-07-01
废止日期:2020-06-30
摘要: 关于做好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非财政缴存单位、自主缴存者: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商丘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及《商丘市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为做好我市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2019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2018年全年工资总额(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的月平均数。自主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本人根据2018年度月平均收入申报。

职工和自主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为职工和自主缴存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工资收入认定标准。

二、缴存比例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个人各5%-12%。自主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为10%,最高为24%。

三、缴存限额

(一)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

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意见,确定2019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14340元(统计部门公布的我市2018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780元×3倍),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调整为1721元。

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意见,确定2019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调整为1700元(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我市2018年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700元),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调整为85元。

(二)自主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

按照自主缴存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倍、不得低于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8倍的意见,确定2019年自主缴存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5736元,下限为3824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377元,下限为382元。

四、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我市相关政策规定提出降低缴存比例(低于5%)或缓缴申请,待单位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五、调整办理程序

(一)已注册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的单位可以通过网厅在线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手续。

(二)未注册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的单位可以在本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手续。

六、其他事项

(一)单位及自主缴存者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时间为2019年7月1日至8月31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二)2019年7月1日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三)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201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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