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非财政缴存单位、自主缴存者: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商丘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商公积金委〔2013〕7号)和《商丘市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商公积金委〔2017〕5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调整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使用时间为: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个人各5%-12%。自主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为10%,最高为24%。
二、按照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意见,确定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3064元,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567.68元。
月缴存基数下限按照商丘市2017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570元,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78.5元。
自主缴存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照不高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倍,不低于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8倍的意见,确定2018年度自主缴存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5225.7元,下限为3483.8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254.16元,下限为348.38元。
自主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七月份调整一次,缴存基数一经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保持不变。
三、请各缴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应于当年6月20日至7月20日向中心提出申请,合理确定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2018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