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7-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17-06-26
省市地区:河南,商丘市
发文机构: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7-06-26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做好2017-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文)和建设部、财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商丘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商公积金委〔2013〕7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7--2018年度我市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核定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工资项目以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缴存基数核定后年度内保持不变。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限及下限

商丘市2017--2018年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为11877元,最低月缴存基数为1450元。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不得高于 12%,同一缴存单位的职工应当执行相同缴存比例。

四、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不得超过1425元。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分别按照本市上一年度用人单位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缴存比例确定,为72.5元。

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分别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

五、办理步骤和要求

(一)非财政代扣代缴的单位

非财政代扣代缴的单位从2017年7月开始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基数使用年度为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

1、各非财政代扣代缴的单位请于2017年7月1日前带U盘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各管理部、分中心拷贝本单位基础数据,按照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填写《商丘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汇总表》、《商丘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

2、《商丘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汇总表》、《商丘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一式两份,需加盖单位行政印章或财务印章,请于2017年7月20日前报送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各管理部、分中心,同时报送EXCEL报送电子文档。

(二)财政代扣代缴的单位

财政代扣代缴的单位从2018年1月开始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基数使用年度为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

1、各财政代扣代缴的单位请于2017年9月10日前带U盘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各管理部、分中心拷贝本单位基础数据,按照2017年上半年月平均工资计算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填写《商丘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汇总表》、《商丘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

2、《商丘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汇总表》、《商丘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一式两份,需加盖单位行政印章或财务印章,请于2017年9月30日前报送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各管理部、分中心,同时报送EXCEL报送电子文档。

3、实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

实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不能超过市人社局审批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

六、注意事项

(一)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各单位应将核定的月缴存基数通知职工本人。

(二)认真核对缴存信息。各单位在填写《商丘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汇总表》、《商丘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要真实,详细登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姓名、身份证号(以新的18位身份证号为准),保证单位与职工信息的准确性,确保缴存职工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避免单位与职工办理业务过程中遇到信息错误影响业务办理,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咨询电话:0370-12329


2017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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