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9年周口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通知

信息分类:已归档
本站发布时间:2019-06-17
省市地区:河南,周口市
发文机构:周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周住金〔2019〕35号
发文日期:2019-06-17
执行日期:2019-07-01
废止日期:2020-06-30
摘要: 关于调整2019年周口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员:

根据国务院、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精神,按照《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要求,现将2019年度周口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核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

2019年周口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9年度周口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高于12%且不应低于5%。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一致。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降低缴存比例期满后,单位应将缴存比例恢复到规定标准。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上、下限规定

河南省统计局豫人社办〔2019〕43号文公布的2018年河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4575元,根据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应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019年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3725元,单位和职工个人月缴存总额上限为3294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下限为2745元,单位和职工个人月缴存总额下限为276元。其中确有困难的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中心核准,可按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18〕26号文周口市最低工资标准(1700元/月)确定。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方法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综合组成的规定核定。

五、住房公积金月缴额计算方法

月缴存额为单位月缴存额和职工月缴存额之和。计算单位月缴存额和职工月缴存额时,其金额各四舍五入保留至元。

职工月缴存额=月缴存工资基数×缴存比例

单位月缴存额=月缴存工资基数×缴存比例

六、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核定表》加盖单位公章;

(二)《工资基数调整清册》(电子版)。

七、自由职业者自主缴存基数调整

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自主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分为三个档次:1.我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2.我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3.我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存比率统一为两个10%。按以上三个档次计算,2019年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基数分别为3660元、4575元、13725元;缴存总额分别为732元、916元、2746元。月缴存额在同一个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保持不变。

八、具体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单位完成2019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后,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核定。

(二)参加核定的单位,经办人员按规定要求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核定表》和《工资基数调整清册》,携带相关资料到网点进行核定办理。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经周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定后,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核定办理时间为2019年6月20日至7月20日。

(五)各网点目前只办理所在网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等单位业务。



周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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