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完善在华工作外国专家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07-09-25
省市地区:福建
发文机构: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07-09-25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转发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完善在华工作外国专家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转发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完善在华工作

外国专家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事局,省内各聘用外国专家单位:

现将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在华工作外国专家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外专发[2006]6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完善在华工作外国专家医疗保障制度,是保障在华工作外国专家和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规避高额医疗风险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做好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以及各聘用外国专家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在华外国专家医疗保障制度,确保每位来我省工作的外国专家均拥有基本医疗保障。

二、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凡聘必保”的要求,各聘用外国专家单位都应为在闽工作半年或一学期以上的外国专家办理包括大病保险和住院保险在内的专项医疗保险。自2007年3月1日起,各聘用外国专家单位为来闽工作的外国专家初次办理《外国专家证》及办理《外国专家证》延期时,除按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供已购外国专家医疗保险单据复印件材料,保险期限不得少于《外国专家证》的期限。

三、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办妥《外国专家证》、但还需在闽工作半年或一学期以上的外国专家也应由聘用单位补充办理专项医疗保险,并在2007年3月20日前向我局补充提供已购外国专家医疗保险单据复印件材料。

四、外国专家从省外单位转聘到省内单位工作,或在省内单位之间转聘工作的,新聘用单位应在外国专家到岗工作后15天内为外国专家办理专项医疗保险,并同时向我局提供已购医疗保险单据复印件材料。外国专家在聘用期间单方面提前解除聘约或与聘用单位协议提前解除聘约的,聘用单位应及时办理外国专家保险变更手续并报我局备案。

五、为规避外国专家突发事故带来的风险,妥善处理相关的纠纷,建议各聘用单位从长远考虑,防患未然,为外国专家办理除大病保险和住院保险以外的其它保险,特别是人身意外保险。

六、对已购买中国境外医疗保险且所购险种确能覆盖在闽工作期间所发生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的长期外国专家,经协商可以不再购买中国境内医疗保险,各聘用外国专家单位在为上述外国专家办理《外国专家证》时,应提供已购境外医疗保险单据复印件材料,保险期限不得少于《外国专家证》的期限。

七、外国专家随行家属应拥有基本医疗保障,随行家属的基本医疗保障由各聘用单位与外国专家本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确定后的具体购买方式和支付比例应在聘用合同(外国文教专家在《标准合同》的附件)中加以明确。

八、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的有关要求,经调研摸底和比较,确定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为我省外国专家医疗保险第一批试点办理机构(咨询电话:4008800900)。试点办理机构设计的外国专家医疗保险方案可登录我局网站的“行政许可”专栏查阅(http://fujian.caiep.org),或登录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aviva-cofco.com.cn查阅。各聘用单位也可选择其它符合条件的境内保险机构办理外国专家医疗保险。

九、为避免因外国专家健康引起的纠纷事件,各地、各部门外国专家管理机构以及各聘用外国专家单位应严格执行外国专家健康检查制度,加强外国专家健康证明管理。各单位不得聘请有酗酒等不良嗜好的外国专家,聘请的外国文教专家的年龄一般不要超过60岁。从国内其他单位转聘的外国文教专家,要有上一工作单位对所聘专家的推荐信,并要有明确的健康情况说明。各聘用外国专家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外国专家管理制度(特别是安全制度)和聘请单位外事人员工作制度,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外国专家安全管理工作,坚持重大事件及时报告制度,保持信息通畅,对外国专家在我省工作期间的患病、人身安全等突发情况,必须及时上报,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附件: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在华工作外国专家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外专发[2006]61号)


福建省人事厅

二00七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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