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和自主缴存者:
为全面落实我市产城融合示范区发展战略,持续深化住房公积金领域“放管服”改革,统筹推进单位强制缴存和个人自主缴存,加快长期住房资金积累,保证信贷和提取业务的连续性,充分发挥缴存的“控高保低”作用,支持广大群众实现“住有所居”的美好生活目标,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济源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做好2020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市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和自主缴存者。
二、调整内容
(一)严格执行单位缴存基数标准
1.缴存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该单位2019年度(自然年度,即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进行核定,最低应不低于2200元,最高不得超过2019年度本市社会平均工资(5601元)的3倍,即2200元至16803元之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在缴存基数区间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未在缴存基数区间的,以临近限额作为缴存基数。
2.缴存单位应如实申报缴存基数,并对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其中,缴存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进行核算;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补充通知》规定的缴存基数构成进行核算。
(二)严格控制单位缴存比例范围
缴存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各为5%,上限各为12%,并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规定的缴存比例区间内选择合适的缴存比例。缴存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
(三)实行自主缴存分档缴费模式
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自主缴存者2020年度缴存基数调整为3600元、4800元、6000元三档,缴存比例执行10%,每月缴存额分别为360元、480元、600元三档,由职工自主选择。
(四)明确月缴额计算方法
单位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均应取整数,月缴存额按个人月缴存额与单位月缴存额的合计数确定。具体计算方式为:
个人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
单位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
合计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
三、调整时间
2020年度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工作实施错峰办理的工作模式。其中,单位缴存调整时间7月1日至7月31日,个人自主缴存调整时间为7月8日至7月31日。2020年7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按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调整方式
(一)提倡便捷网上办理方式
已经开通网上服务大厅业务的缴存单位,可以通过Ukey直接登录网厅办理调整基数和提高比例业务。缴存单位降低缴存比例和自主缴存者调整基数业务仅支持窗口办理方式。
(二)支持传统窗口办理方式
1.在基数调整时,缴存单位由专管员携带U盘到市公积金中心综合服务大厅业务窗口拷贝《单位批量调基表》,核对缴存人员基本信息,填入新缴存基数之后,将纸质版(1份,加盖公章),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申请办理该业务。自主缴存者仅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综合服务大厅业务窗口填写相关申请表,选择自主缴存的具体金额。
2.在提高缴存比例时,由缴存单位填写相关申请表并加盖公章之后,自行到综合服务大厅业务窗口申请办理。
3.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以按照我市相关政策规定的办理条件和申请材料,提出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申请,经市公积金中心审议批准后实施。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之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前期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五、相关要求
1.缴存单位核定后的缴存基数和比例应予以公示,并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知情权,接受职工监督。
2.缴存单位和自主缴存者应办理过2020年6月份的汇缴业务之后,再办理调整基数和比例业务。
3.同单位职工应在同一月度调整缴存基数和比例,缴存单位和自主缴存者新的月缴额确定之后,在本汇缴年度(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内不得变更,并应当按月、足额、规范缴存住房公积金。
济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