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审工作的通知(十堰)

本站发布时间:2015-05-18
省市地区:湖北,十堰市
发文机构: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文字号:十公管发〔2015〕12号
发文日期:2015-05-18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审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方便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业务,维护广大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实行年度审核,为确保年审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年度缴存单位缴存人数、基数、比例没有发生变动,只需填报《单位缴存情况确认表》。

二、2015年度缴存单位缴存人数、基数、比例发生变动的,需要填报2015年度年审资料(附件2、3、4)。

三、年审主要内容:

1、缴存单位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全称)、单位性质、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单位地址、法人代表、经办人员、联系电话等。

2、缴存年审对象。包括:在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中介机构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在岗人员(包括聘用制、合同制和人事代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

3、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4%(单位和个人各缴12%);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24%(单位和个人各缴12%);其他单位最低不得低于16%(单位和个人各缴8%)。

4、年工资总额包括内容。①行政单位及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国家统一规定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各项奖励工资、特殊岗位津贴;统一规范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津贴、政策性补贴;经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批准发放的各项工资和奖金。②其它事业单位:基础工资(岗位、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和奖金。③企业单位:(在职在岗职工的各项工资总额包括):基础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类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年工资总额计算时间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5、单位及职工个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与月缴存额的计算方式。

月缴存基数=2014年度年工资总额÷12(月)。

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具体为:

①行政事业单位:单位及职工个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额= (国家统一规定的职务工资 + 级别工资 + 年终一次性奖金+ 各项奖励工资 + 特殊岗位津贴 + 统一规范发放的工作性津贴 + 房贴 + 政策性补贴 + 经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批准发放的各项工资和奖金等9项年合计总额)÷ 12(月)×(12%﹝单位﹞ + 12%﹝个人﹞)。

②其它事业单位:单位及职工个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额=(基础工资﹝岗位、薪级﹞工资+ 绩效工资 + 改革性补贴 + 奖金等4项年合计总额)÷ 12﹝月﹞×(12%﹝单位﹞ + 12%﹝个人﹞)。

③企业单位:单位及职工个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额=(基础工资 + 计时工资 + 计件工资 + 各类奖金 + 各类津贴和补贴 + 加班加点工资 + 特殊性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7项年合计总额)÷ 12(月)×(8%—12%﹝单位﹞ + 8%—12%﹝个人﹞)。

④特殊困难单位:单位及职工个人月缴住房公积金额=月最低保障工资×(单位﹝8%—12%﹞ +个人﹝8%—12%﹞)。

以上月缴存基数的计算(职工工资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即不得超过9357元∕月;中央、省驻市企业单位和实行省垂管理的单位不得超过15466元∕月;十堰市特殊困难单位最低不得低于2014年最低工资保障数为1020元∕月;丹江口市、郧阳区、房县、竹山县、竹溪县、郧西县最低工资标准为900元∕月。

四、年审时限。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审办理时间为发文之日至6月30日止。

五、报送方式。(一)按年审要求正常缴存的单位要认真填报《单位缴存情况确认表》或《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审表》、《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明细表》和分类明细表,报送纸质报表各两份及电子文档到各公积金办事处、管理部服务大厅审核审批。(二)1、缴存基数或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要求的,需填报《住房公积金未能达基、未能达比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经各办事处、管理部初审,报中心审批同意后,再按年审要求办理年审。2、需下调缴存比例的单位,需提交书面申请,经各办事处、管理部初审,报中心审批同意后,再按年审要求办理年审。(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每年审核一次,年审后不再调整(人员正常增减的情况除外)。凡未办理缴存年审手续的不予分配个人明细账,停办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等相关业务,并依据《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按照《条例》要求,规范缴存时间,各缴存单位要按月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城区缓缴时间不超过3个月,各县市办事处缓缴时间不超过一年,否则不予办理提取和贷款等相关业务,特殊情况的需提出书面申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方可正常办理提取和贷款等相关业务。

七、缴存单位以往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未能达基、未能达比的,可通过办理补缴手续,补齐以往年度欠缴的公积金。

八、《单位缴存情况确认表》、《2015年度缴存住房公积金年审表》、《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明细表》、《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明细表》、《其它事业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明细表》、《企业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明细表》、《住房公积金未能达基、未能达比申请审批表》从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网址:www.sygjj.gov.cn;也可复制使用。

九、注意事项

1、各缴存单位在办理公积金缴存时,不论网银支付,还是银行转账或现金缴存,一定要及时领取缴存公积金专用收据,如果当月有人员变动,要提供增减变动表,否则,无法及时上账,影响职工办理相关业务,使职工权益受到损害。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013年1月补发的统一津补贴及2014年7月补发的改革性津补贴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4年7月补发的绩效工资因2013年度和2014年度年审工作完毕,补发的工资没计入职工缴存基数,在2015年度年审期间,各缴存单位要认真计算补缴应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十、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十一、咨询电话: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科。8109209/8107137。

附:1、《单位缴存情况确认表》

2、《2015年度缴存住房公积金年审表》

3、《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明细表、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明细表、其它事业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明细表、企业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明细表》



二0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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