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发布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31号令),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湖北省下发的《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现将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严肃认真执行:
一、2014年度缴存单位缴存人数、基数、比例没有发生变动,只需填报《单位缴存情况确认表》。
二、2014年度缴存单位缴存人数、基数、比例发生变动的,需要填报2014年度年审资料(附件2、3、4)。
年审主要内容:
1、缴存单位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单位地址、法人代表、经办人员、联系电话等。
2、缴存年审对象。包括:在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中介机构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在岗人员(包括聘用制、合同制和人事代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
3、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4%(单位和个人各缴12%);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24%(单位和个人各缴12%);其他单位最低不得低于16%(单位和个人各缴8%)。
4、年工资总额包括内容。①行政单位及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国家统一规定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各项奖励工资、特殊岗位津贴;统一规范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津贴、政策性补贴;经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批准发放的各项工资和奖金。②其它事业单位:基础工资(岗位、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和奖金。③企业单位:(在职在岗职工的各项工资总额包括):基础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类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5、单位及职工个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与月缴存额的计算方式。
月缴存基数=2013年度年工资总额÷12(月)。
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具体为:
①行政事业单位:单位及职工个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额= (国家统一规定的职务工资 + 级别工资 + 年终一次性奖金+ 各项奖励工资 + 特殊岗位津贴 + 统一规范发放的工作性津贴 + 房贴 + 政策性补贴 + 经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批准发放的各项工资和奖金等9项年合计总额)÷ 12(月)×(12%﹝单位﹞ + 12%﹝个人﹞)。
②其它事业单位:单位及职工个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额=(基础工资﹝岗位、薪级﹞工资+ 绩效工资 + 改革性补贴 + 奖金等4项年合计总额)÷ 12﹝月﹞×(12%﹝单位﹞ + 12%﹝个人﹞)。
③企业单位:单位及职工个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额=(基础工资 + 计时工资 + 计件工资 + 各类奖金 + 各类津贴和补贴 + 加班加点工资 + 特殊性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7项年合计总额)÷ 12(月)×(8%—12%﹝单位﹞+ 8%—12%﹝个人﹞)。
④特殊困难单位:单位及职工个人月缴住房公积金额=月最低保障工资×(单位﹝8%—12%﹞ +个人﹝8%—12%﹞)。
以上月缴存基数的计算(职工工资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即不得超过8745元∕月;中央、省驻市企业单位和实行省垂管理的单位不得超过14456元∕月;十堰市特殊困难单位最低不得低于2013年最低工资保障数为1020元∕月;丹江口市、郧县、房县、竹山县、竹溪县、郧西县最低工资标准为900元∕月。
三、年审时限。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审办理时间为发文之日至6月30日止。
四、报送方式。㈠ 按年审要求正常缴存的单位要认真填报《单位缴存情况确认表》、《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审表》、《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明细表》和分类明细表,报送纸质报表各两份及电子文档到各公积金办事处、管理部服务大厅审核审批,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以登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进行网上报审报批。㈡按年审要求不能正常按规定要求的缴存基数或比例的单位,需调整基数或比例的单位,需填报《住房公积金未能达基、未能达比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经各办事处、管理部初审,报中心审批后,再按年审要求办理年审。㈢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每年审核一次,本年度不再调整(人员正常增减的情况除外)。凡未办理缴存年审手续的不予分配个人明细账,停办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等相关业务,并依据《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按照《条例》要求,规范缴存时间,各缴存单位要按月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城区缓缴时间不超过3个月,各县市办事处缓缴时间不超过6个月,否则不予办理提取和贷款等相关业务,特殊情况的需提出书面申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方可正常办理提取和贷款等相关业务。
六、缴存单位以往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未能达基、未能达比的,可通过办理补缴手续,补齐以往年度欠缴的公积金。
七、《单位缴存情况确认表》、《2014年度缴存住房公积金年审表》、《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明细表》、《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明细表》、《其它事业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明细表》、《企业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明细表》、《住房公积金未能达基、未能达比申请审批表》从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网址:www.sygjj.gov.cn;也可复制使用。
八、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九、咨询电话: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科。8109242/8109209。
附:1、《单位缴存情况确认表》
2、《2014年度缴存住房公积金年审表》
3、《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明细表、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明细表、其它事业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明细表、企业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明细表》
4、《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未能达基、未能达比申请审批表》
二0一四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