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事项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16-09-29
省市地区:湖北,随州市
发文机构: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6-09-29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省政府明确的当地上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单位和个人各5%),不得高于24%(单位和个人各12%)。

(一)市直、随县、广水市、曾都区、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党政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中央、省驻随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缴存比例为24%(单位和个人各12%)。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乡镇(办事处)卫生院,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按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核定,缴存比例不低于最低缴存比例,即单位和个人各5%。

职工工资达到工资总额标准的其他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上年度工资总额核定,缴存比例按24%(单位和个人各12%)核算;职工工资未达到工资总额标准的其他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不低于当地本年度职工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核算,缴存比例为24%(单位和个人各12%)。

(二)达到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垂直企业(银行、电力、烟草等行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按2015年度工资总额标准核算,执行限高缴存规定。缴存比例为24%(企业和个人各12%)。

达到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原则上按2015年度标准执行。

企业效益一般或有一定困难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不低于当地本年度职工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核算,缴存比例不低于最低缴存比例,即企业和个人各5%。

近三年(2014年-2016年)新建制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省政府明确的当地上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缴存比例按企业和个人各5%核算。可适当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可申请自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其2015年度月平均收入,不低于省政府明确的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农民工申请贷款比照灵活就业人员贷款条件执行。

(四)劳务派遣公司应按劳动合同为劳务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不低于当地本年度职工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核算,缴存比例为10%—24%(单位和个人各5%—12%)。

(五)社区居委会应为社区工作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缴存比例不低于最低缴存比例,即单位和个人各5%。

(六)依据《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号)第十七条规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未设立职工代表大会的,经职工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1、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

2、处于停产(含停业)、半停产状态的。

近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一般人,成立三个督导检查组,按照各自分工,对分管范围内各科室、营业部、办事处落实党建、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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