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事项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15-03-03
省市地区:湖北,随州市
发文机构: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5-03-03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省政府明确的当地上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单位和个人各5%),不得高于24%(单位和个人各12%)。

(一)市直、随县、广水市、曾都区、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党政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中央、省驻随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缴存比例为24%(单位和个人各12%)。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乡镇(办事处)卫生院,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暂按职工基本工资,缴存比例原则上在上一年度标准基础上提高2个百分点,最低不得低于16%(单位和个人各8%)。

职工工资达到全额标准的其他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全额工资,缴存比例按24%(单位和个人各12%)核算;职工工资未达到全额标准的其他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不低于当地本年度职工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核算,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16%(单位和个人各8%);缴存比例低的事业单位,要逐步提高缴存比例,原则上每年提高1至2个百分点。

(二)已建制满三年且达到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按不低于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核算,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16%(企业和个人各8%),低于16%的,按每年提高1至2个百分点核算。

已建制满三年但未达到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不低于当地本年度职工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核算,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16%(企业和个人各8%)。

2013年-2015年新建制的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暂按省政府明确的当地上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缴存比例按10%(企业和个人各5%)核算,逐年提高缴存基数和比例,原则上按每年提高1至2个百分点进行调整。

(三)有条件的社区居委会应为社区工作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月基本工资,缴存比例为10%(单位和个人各5%)。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其2014年度月平均收入,但不得低于省政府明确的当地上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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